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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创案例|保险公司以雇员超过60岁拒赔雇主责任险?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4-12-27

当被投保雇员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而拒赔?本所律师王锋代理一起M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王锋律师代理原告M公司。

【基本案情】

M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保单》,约定由M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保单签订后,M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间,M公司所投保雇员清单所记载的雇员李四于2021年7月20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出险后M公司相关某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并第一时间对李四进行了救治。此后M公司数次联系某保险公司就此次保险事故要求理赔,但某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李四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将M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M公司向李四承担赔偿责任,现M公司持该判决书要求某保险公司继续进行理赔,但某保险公司拒绝,故M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07886.17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虽然李四已经超过60岁,但某保险公司明知M公司的雇员超过60岁仍同意向其出具保单,收取M公司的保险费,足以说明某保险公司同意并认可承担保险责任的事实,虽然李四在工作期间饮酒,但李四驾驶的车辆为电动车,并未由证据证明该电动车为机动车,故不符合某保险公司免赔情形。

【裁判结果】

1.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90000元;

2.驳回原告M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被投保雇员超出保险条款年龄范围是否应当理赔以及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认定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系出于双方意思表示签订,且投保人已履行缴纳保险费额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

在保险条款中对于雇员定义如下:保险中的雇员是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的人。而案发时李四已66岁,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对于雇员的认定。然而在M公司投保时并未隐瞒李四的年龄,对此某保险公司是知情的,其明知李四已66岁却仍然承保,该行为足以说明某保险公司同意并认可承担对于李四保险责任的事实,因此双方均应当履行自身义务。

二、酒后驾驶车辆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车辆性质。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李四从事工作时系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保险条款第5.5条约定,保险公司在其酒驾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酒后驾驶车辆保险条款约定为机动车。退一步讲,如果该条款仅约定“驾车”,而未明确“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此类容易引起歧义的免责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我们通常理解酒后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回归本案,李四驾驶的是电动车,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因此法院认定李四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文作者: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