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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创案例|劳动争议中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差额之抗辩

日期:2024-11-04

近期,沃创律所执业律师孙子雯、实习律师贺嘉辰代理西安某制造公司一起劳动者因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阶段,最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西安某制造公司“无需支付劳动者(化名:李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概况及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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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概况

2022年10月25日,李四入职西安某制造公司,2023年12月2日离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2023年12月6日,李四向西安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西安某制造公司向李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250元。西安某制造公司就该案委托了本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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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经过

劳动仲裁阶段,针对李四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所代理律师提出了仲裁时效的抗辩,即: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节点应为2022年11月26日,且二倍工资差额是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并非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不受期限限制的规定,因此,李四的该项仲裁申请,已经届满了仲裁时效。

然而,某区仲裁委员会并未采纳该观点。该区仲裁委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经计算,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的出勤天数为245天。故本委依法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61250元,计算方法为245天×250元/天=61250元”。

收到该裁决后,律师遂代理西安某制造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代理律师研判,本案争议焦点仍然是李四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请求是否已经届满仲裁时效?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202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对此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该《解释》现为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但可以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该类案件的审理趋势。起诉阶段,经代理律师在裁判文书网查询,李四曾在其任职的上一家公司以同样的仲裁理由申请仲裁,属于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权利明知的情况。同时,代理律师检索了大量相同案由、相同仲裁请求的相关案例进行佐证,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观点并非孤例。结合事实及相关案例,代理律师在一审阶段继续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然而该院同样未予采纳。

该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双倍工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考虑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具有持续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仲裁时效起算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算仲裁时效,李四(化名)于2022年10月25日入职,2023年12月2日离职,2023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李四工资为61250元,仲裁按此期间裁决二倍工资61250元,李四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代理律师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法官着重核实了两点问题:第一,对于仲裁时效的抗辩是否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提出过?第二,李四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在庭审中,代理律师一再强调“对于仲裁时效的抗辩自劳动仲裁阶段就已提出,并在一审、二审阶段始终坚持。李四于2022年10月25日入职西安某制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于2023年10月25日应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四应当于2022年11月25日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截至2023年12月6日,李四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已经届满”,代理律师并向该院提交仲裁阶段主张仲裁时效抗辩证据、收集相关判例,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该观点,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并判令西安某制造公司无需支付李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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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书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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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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